為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各項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審查機制,明確職責,確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情況?,F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縣委政府有關要求,切實推進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序開展,確保我局相關行政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組織保障
為加強統籌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有序開展,成立局公平競爭審查領導小組,負責全局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三、審查內容
我局制定的涉及環境保護相關行業準入、產業發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四、審查標準
從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
(五)例外規定
審查中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以上例外情形,應在公平競爭審查報告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應向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要明確實施期限。
五、審查程序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實行“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
(一)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業務股室在起草過程中負責進行自我審查,將文件草案及書面審查意見報局公平競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組織法律顧問研究提出意見,再報局黨組審議實施。
(二)我局代上級起草或代擬的其他政策措施。由業務股室在起草過程中負責進行自我審查,將文件草案及書面審查意見報局公平競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并由局公平競爭領導小組把關,最終形成書面審查結論一起報縣政府審議。
(三)我局牽頭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業務股室在起草過程中負責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在收集聯合行文單位意見后,由局公平競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組織法律顧問研究后,提出意見后報局黨組審議實施。
六、審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起草屬于審查范圍的文件,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屬于審查范圍的文件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按照我局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向社會公開。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