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
(一)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統籌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等多重目標需要,穩妥推進制度實施。
(三)科學謀劃,分步實施。堅持從國情省情市情實際出發,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和完善。
(四)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
二、審查制度
(一)審查范圍。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均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自我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或出臺。
(二)審查方式。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起草相關文件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關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和國務院《意見》明確的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審查時請依照《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機制的意見》執行,認真填寫《延津縣交通運輸局公平競爭審查表》(附件1)、隨相關文件起草材料一并提交局會議審議或報局領導審定。多個科室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牽頭科室主要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相關公平競爭審查。與其他委辦局聯合發文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屬縣交通運輸局牽頭實施的,由縣交通運輸局承辦股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屬其他委辦局牽頭實施的,由牽頭委辦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h交通運輸局提請縣人大、縣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由縣交通運輸局承辦股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可以發布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
(三)審查標準。從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
(四)例外規定。審查中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機關應在公平競爭審查報告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應向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要明確實施期限。
(五)工作機制。按照“誰起草、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對其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在公平競爭自我審查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局法律顧問的意見,局法律顧問對起草機構作出的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提出審查建議。
三、清理評估
(一)定期清理。結合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由法制股牽頭組織對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機構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提出廢止或者修改完善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
(二)開展評估。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在清理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要根據國務院《意見》的要求,一并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開展評估,經評估發現存在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情形的,應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h交通運輸局成立公平競爭審查機構領導小組,全面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強執法監督。法制股要及時處理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舉報,依法調查核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政策制定機構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機構,縣交通運輸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
(四)加強宣傳培訓工作。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培育公平競爭文化,為縣交通運輸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