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縣交通運輸局公平競爭內部審查工作機制
延交〔2022〕120號
為進一步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全縣交通運輸系統相關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1849號)、和省、市《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機制的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強化公平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有效性和約束力,推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審查范圍
縣局出臺或者起草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下列政策措施,均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一)縣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縣政府文件草案;
(二)以縣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三)縣局和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合作備忘錄;
(四)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和批復;
(五)其他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和做法。
三、明確審查機構
政策法規科負責統籌協調縣局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嚴格落實“誰制定、誰審查”原則的基礎上,各科室(單位)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政策法規科負責統一復審。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要求,規范審查程序,嚴格審查標準,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切實提高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質量和效果。
四、履行審查程序
各科室(單位)起草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在征求利害關系人或者社會公眾意見后,由各科室(單位)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定的審查標準進行初審,在《公平競爭審查表》(可參考附件)中填寫征求意見情況及初審意見,并將政策措施(草擬稿)交由政策法規科統一進行復審,政策法規科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填寫復審意見,《公平競爭審查表》應當作為出臺政策措施的必要說明材料,政策措施出臺后與辦文材料一并存檔備案。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對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擔主體責任,內部特定機構承擔復審責任。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相關部門不屬于利害關系人范圍。
五、工作要求
內部審查機制是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具體舉措。各科室(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具體措施,防止重形式、輕內容、走過場。各科室(單位)在辦理發文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說明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局辦公室在核稿和審查時對是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進行程序把關,未說明情況或未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的,不予核稿、合法性審查,并定期將各單位未按要求開展審查的情況轉政策法規科匯總。各科室(單位)公平競爭審查中如遇其他問題,可以向政策法規科進行咨詢、溝通。
延津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