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范有效開展審查工作,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制定或代縣政府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政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招標投標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條 公平競爭審查堅持市場主導、公開透明 、公平科學、公正客觀、強化監督的原則,堅決維護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第四條 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政策起草單位對負責起草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自我審查。由多個科室、部門聯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牽頭主辦科室、部門負責公平競爭自我審查。
第五條 政策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和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形成明確的書面自我審查意見,提交局政策法規科進行復核,形成書面審查結論。
第六條 政策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由政策起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政策起草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政策起草單位應當在政策文件起草說明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例外規定。認為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