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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縣城市管理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來源:延津縣城市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12-06 17:09:49 瀏覽量:1595 字號:

第一條  為推進城市管理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依據《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新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責任區主體和城市管理相關業務,實施社會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推行信用承諾制度,納入聯合獎懲體系。

第三條  城市管理領域的信用監管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激勵守信、懲戒失信、鼓勵修復”的原則,嚴格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領域信用信息采集和事實審核,負責統籌全城市管理信用制度建設,負責信用等級的認定、發布、獎懲和信用修復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領域的信用等級分為星級信用主體、一般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三個等級。

第六條  城市管理信用等級的認定:

(一)星級信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城市管理領域星級信用主體分五個等級,每年評定一次,在評價周期內具備以下條件的認定為星信用主體:

1.認真履行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

2.認真履行行政許可、合同或協議約定事項義務的;

3.認真履行依法依規承諾或主動公開承諾事項的;

4.沒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增加一個星級:

1.在城市管理方面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機關表彰或被縣級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評為示范單位和先進個人的;

2.在相關行業中發揮引領作用,積極探索踐行先進做法、引導制定并推行行業標準,在規范化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的;

3.城市管理先進事跡被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并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的;

4.其他可以認定的市級以上榮譽記錄。

星級信用主體不設有效期,連續三年被認定為同一星級的自動晉升一個星級。信用主體一旦發生城市管理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被其他領域認定為失信主體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取消其星級信用主體資格。

(二)一般失信主體的認定條件

發生以下任意一項失信行為的認定為一般失信主體:

1.一年內責令(限期)整改、警告累計達到3次的;

2.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不按期履行的;

3.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或承諾事項、合同協議約定義務的;

4.拒不服從城市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且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條件

發生以下任意一項失信行為的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賠償、行政征收減免及其他政策的;

2.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經依法催告,催告期滿后仍拒不履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

3.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年內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違法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3(3)以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對星級信用主體,適用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可以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容缺辦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

(三)優先推薦評優評先;

(四)在政策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列為選擇對象;

(五)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級;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公開表彰;

)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八條  對一般失信主體,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二)適當增加日常檢查頻次,在隨機抽查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三)加強對管理相對人的政策法規宣傳,幫助其提升依法誠信從業水平;

(四)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九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適用下列懲戒措施:

(一)依法依規暫停其相關資質證書的辦理,或對其資質證書進行撤銷或降級處理;

(二)依法對懲戒對象實施城市管理領域市場和行業禁入或者退出措施,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或者限制擴大經營范圍;

)按照規定限制申報相關職稱、限制辦理執業登記、年審等手續;

)發現有新的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從重處罰;

(五)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級;

(六)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或者政策性扶持資助政策;

)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條 城市管理信用等級的發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信息收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收集城市管理信用主體信用信息,識別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城市管理信用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二)事實審核。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信用主體進行篩查、初審,形成審核意見。

(三)結果公示。通過認定的城市管理信用等級,應當按規定及時告知相關信用主體,并通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

公示期間,擬認定為星級信用主體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星級信用主體認定資格,并根據其失信情節重新認定。對擬認定為一般失信主體和嚴重失信主體有異議的,相關信用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信用主體的意見,并對相關信用主體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進行復核確認。

(四)平臺發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信用辦、文明辦等部門建立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發布工作規范和工作機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等級,應當在認定后七個工作日內,依法在本部門微信公眾號發布,并上傳至“信用延津”網站歸集共享,落實激勵和懲戒措施。

(五)信用修復。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的信息披露期限為三年,一般失信的信息披露期限為一年(期滿自行清零,轉入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予修復的情形從其規定。

被認定為城市管理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主體的,對失信行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定義務,嚴重失信主體自改正之日起連續一年、一般失信主體連續3個月不再出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參加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的城管志愿服務、社會公益等方式進行修復,事實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并及時按程序修復其失信記錄。信用修復必須由失信主體自行實施,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

第十一條  在城市管理領域負責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審核把關不嚴、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而造成城市管理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信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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