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G0F001-0202-2022-00015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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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時間: | 發文字號: | 延政辦〔2022〕66號 | |
發文機關: | 延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 2022年12月05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延津縣縣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評審認定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1月16日
延津縣縣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評審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35號)、《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新政辦〔2017〕28號)精神和省、市、縣有關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工作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延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負責縣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評審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示范項目評審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報、專家組評審、縣級認定、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創建評審認定示范項目帶動農民工返鄉創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申報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項目。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范項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鄉創業農民工,創業及工商注冊地在我縣行政區域內。
(二)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注冊成立并正常經營兩年以上且依法誠信納稅。
(三)有比較完善的發展計劃書,符合當地的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
(四)申報項目要符合規劃、環保、土地、城鄉建設、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愿意為其他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技術服務和創業實習。
(五)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8人及以上(家庭農場吸納勞動力轉移就業2人及以上)或吸納農村勞動力人數占員工總數的50%以上。帶動“兩類人員”創業和吸納“兩類人員”就業的項目優先。
(六)申報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鄉村旅游類項目除具有(一)至(五)項共同條件,還要分別具備以下對應條件:
1.各類企業項目應具備:
(1)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或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等勞動報酬。
(2)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兩年內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3)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環保要求。
2.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應具備:
(1)入社成員數量高于本地縣級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20人以上。
(2)成員出資總額15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30萬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50%。
(4)成員主要生產資料(初入社自帶固定資產除外)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60%。
(5)在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于領先水平。
(6)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受到過行業通報批評,無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
3.家庭農場項目應具備:
(1)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不少于5年,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流轉期限內不得轉包。
(2)從事糧油生產的土地面積集中連片100畝以上;種養結合型家庭農場的畜禽養殖標準為,生豬、羊年出欄100只以上,奶牛常年存欄30頭以上,牛年出欄30頭以上,蛋雞常年存欄3000只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只以上。
(3)農業凈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60%以上。
(4)實行標準化生產,生產記錄齊全。
4.鄉村旅游類項目應具備:
(1)經營項目有規范的標準。
(2)工作人員經過相應崗前和在職培訓,掌握本崗位服務技能、特點和要求。
(3)鄉村旅游經營單位等級達到同類型二星級以上。
第六條 申報時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項目法人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發展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產品或服務、發展規劃、創業團隊、項目經營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總資產、銷售額、利潤等)、獎補資金擬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兩年的經營情況報告。
(五)最近兩年政府或行業評選表彰的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六)吸納“兩類人員”就業的,提供“兩類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
(七)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截圖的電子版(圖片清晰可見)。
(八)申報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鄉村旅游類項目除提供(一)至(七)項共同材料,還需分別提供以下對應材料:
1.申報的各類企業項目要提供:
(1)最近六個月的生產經營活動記錄(包括銀行流水、發貨單、購銷合同等經營性證明材料)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
(2)員工花名冊,最近六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交納社會保險憑證或商業意外傷害保險證明,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制度復印件。
(4)產品的合格證明材料。
(5)企業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2.申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要提供:
(1)入社成員花名冊。
(2)最近兩年的年度財務報表。
(3)經營規模證明材料。
3.申報的家庭農場項目要提供:
(1)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和清冊。
(2)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3)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4.申報鄉村旅游類項目要提供:
(1)經營項目規范化文件復印件。
(2)上崗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3)經營單位等級證書復印件。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示范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申報示范項目的各類經營主體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
(二)鄉(鎮、街道)對受理擬申報項目確認所報材料齊全真實,向縣人社局推薦。
第四章 評審認定及獎勵
第八條 示范項目評審認定程序:
(一)評審。由縣人社局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并對項目資料進行綜合評審,并由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
(二)公示。專家組評審意見經縣人社局研究確定后,在縣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天。
(三)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人社局發文公布。
第九條 經認定公布的示范項目,由縣人社局提供相關資料,縣財政局從就業資金中給予1-5萬元的獎補。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因經營管理不善,在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信用等方面出現較大問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類經營主體,取消其示范項目資格。
第十一條 申報示范項目的各類經營主體要按照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示范項目申報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省、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的,經縣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向省、市推薦參加評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延津縣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申報表
2.延津縣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實地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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