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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縣統計局關于印發《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爭審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來源:延津縣統計局 發布時間:2022-10-20 09:56:50 瀏覽量:2409 字號:

延津縣統計

關于印發《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爭審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延統字[2022]22號

 

局機關各股室、各專業:

現將《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延津縣統計局

2022年10月14日

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市統計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7]7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印發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股室、中心起草的內容包含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政策法規股負責統籌協調全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起草單位負責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初步審查,政策法規股負責公平競爭復核。

第四條  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初步審查時,應嚴格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參考附件1),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參考附件2)。

第五條  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初步審查時,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六條  起草單位和政策法規股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二)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節、條件和程序;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

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四)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

2.限定只能以現金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

3.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依法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營業收入、利潤、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進出口數量、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

第七條  公平競爭審查的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適用例外規定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并引入第三方評估。

第八條 起草單位向政策法規科提請公平競爭復核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件草案;

(二)起草說明;

(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等;

(四)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五)復核所需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政策法規股應當在收到起草單位送審的公平競爭審查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意見填入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表反饋起草單位。

第十條  政策法規股進行公平競爭復核,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一)認為符合審查標準的,提出“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復核意見;

(二)認為不符合審查標準的,指出不符合公平審查標準的內容,退回起草單位,由其重新研究調整。起草單位初步審查意見和政策法規股復核意見不一致時,提請局黨組會議決定,共同研究提出最終的審查意見。政策法規股如認為文件草案還存在其他重要問題的,可在回復意見中一并提出有關建議。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股負責對全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于次年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二條  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社會公開停止執行或調整的信息。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附 件1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docx

附件2延津縣統計局公平競爭審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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